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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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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训杰、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犯贪污罪,包训杰、包宏伟、包风各、吴永有犯挪用公款,原审被告人包训杰、包宏伟、包风各犯挪用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训杰,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西峡县西坪镇峡河村支书,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二终字第000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训杰,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西峡县西坪镇峡河村支书,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森彪,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风各,小名各娃,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西坪镇峡河村文书,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4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建国,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毕业,西坪镇峡河村村委副主任,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国合,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汉族,初中毕业,西峡县西坪镇峡河村组织委员、治安主任,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包宏伟,小名毛子,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西峡县新建页岩砖厂负责人,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永有,男,汉族,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党员,任西坪镇峡河村六组组长,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包训杰、建国、张国合、包风各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包训杰、包宏伟、包风各、吴永有犯挪用公款,原审被告人包训杰、包宏伟、包风各犯挪用资金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包训杰、包风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一)被告人包训杰、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贪污犯罪事实

2012年初,“三淅高速”建设工程项目启动,该高速线路途经西峡县西坪镇,需征用划定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2012年3月23日,为顺利推进“三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西坪镇人民政府成立西坪镇“三淅”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并委托各村负责对本村占地补偿款、附属物款、起坟款等款项进行领取、保管、监督并发放工作。西坪镇峡河村村委会按照西坪镇人民政府安排,对村委会班长成员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和分工,被告人包训杰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刘建国负责统计坟墓情况,被告人张国合负责统计建筑物情况,被告人包风各负责统计树木情况。

2012年年底,经过初步统计,经西坪镇“三淅”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算,需要补偿峡河村被征用土地范围内占用的坟墓及少量红薯窖补偿款80.536万元。

2013年1月15日、1月17日、3月6日,西坪镇人民政府分三笔分别将48.3216万元、30.4880万元、1.7264万元共计80.536万元土地补偿款拨付至峡河村以被告人包风各个人名义开户的土地补偿款专用账户内。

2013年1月下旬,峡河村收到前二笔坟墓补偿款后,经过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到每个迁坟现场核实,实际补偿给农户的坟墓补偿款仅为36.02万元,西坪镇人民政府拨付的坟墓补偿款剩余40余万元。

2013年2月初暨农历春节前,就如何处理剩余的坟墓补偿款,经本案四名被告人共同多次商议,最终经被告人包训杰决定其余三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后,决定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的手段将其中的32万元取出私分,每名被告人各得8万元。具体操办程序是,由被告人包训杰安排,由被告人刘建国、被告人张国合二人以随意编造的“王金生、柴大龙、吴长海”等29人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坟墓证明,并分别到西坪镇街头私刻了印章,被告人包风各收到上述虚假的证明和印章后,伪造了29人的领取坟墓补偿款的会计凭证,将骗取的32万元土地补偿款从其保管的土地补偿款专用账户内取出,最后以存折或现金的形式交付至四名被告人。

案发后,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将四名被告人所得赃款全部追缴。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三淅高速公路红线内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拆迁补偿表

西坪镇峡河村共7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统计上报了坟墓和红薯窖的数量,红薯窖每个赔偿520元,单馆坟墓每墓补偿1300元,双馆坟墓每墓补偿1800元,合计补偿款80.536万元。

证明峡河村统计上报本村共7个村民小组应当得到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共计80.536万元的事实。

(2)峡河村收到补偿款后在本村入账单

证明峡河村收到三淅高速土地补偿款80.536万元的事实。

(3)峡河村收到补偿款后向本村农户支出的凭证

证明峡河村将收到的三淅高速土地补偿款80.536万元中的77.1万元,经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之手,向91户农户支出的事实。

(4)西坪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

经查询河南省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西峡县西坪镇峡河村内无“王金生、柴大龙、吴长海等”28人的户籍信息。

证明峡河村经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之手,向91户农户支出的补偿款中,其中“王金生、柴大龙、吴长海等”28人的户籍信息根本不存在,系为被告人伪造虚构的事实。

(5)经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之手伪造的坟墓补偿款证明

证明峡河村经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之手,其中被告人刘建国伪造19户证明,198棺坟墓合计补偿款25.74万元,被告人张国合伪造10户证明,118馆坟墓合计补偿款15.34万元,共计伪造:41.08万元,29张坟墓补偿证明骗取土地补偿款的事实。

(6)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西坪信用社存款凭条

证明经被告人包风各指认,经包风各之手,将共同骗取的土地补偿款中的14万元取出后,分5笔以被告人张国合妻子代玉梅、代玉梅弟弟代付伟、以及被告人刘建国妻子李淑杰等人名义存入西坪信用社,随后将上述5张存单分给刘建国和张国合非法占有的事实。

(7)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罚没收入票据

证明被告人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证明三淅高速公路建设征用西坪镇辖区土地期间,西坪镇各村组班长成员有协助西坪镇人民政府管理各村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的义务。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包风各供述

证明经被告人包训杰决定,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对私分32万元均没有异议,四人将村保管的土地补偿款32万元私分,每人分得8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包训杰供述

证明经被告人包训杰决定,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均没有异议,四人将村代为保管的土地补偿款32万元私分,每人分得8万元的事实。

(3)被告人张国合供述

证明被告人张国合于2014年9月27日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贪污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包训杰决定、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均没有异议,四人将村保管的土地补偿款32万元私分,每人分得8万元的事实。

(3)被告人刘建国供述

证明被告人刘建国于2014年9月28日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包训杰决定、被告人刘建国、张国合、包风各均没有异议,四人将村保管的土地补偿款32万元私分,每人分得8万元的事实。

(二)被告人包训杰、包宏伟、吴永有、包风各挪用公款犯罪

2013年,因“三淅高速”征用西坪镇峡河村六组土地,西坪镇人民政府将应当补偿该组的1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拨付至以被告人包风各个人名义开设的专用账户内,由被告人包风各代为保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