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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孟瑞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行 政裁定 书 (2015)光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孟瑞,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远保,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生。 被告潢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坤,男,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代斌,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光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孟瑞,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远保,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生。

被告潢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坤,男,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代斌,男,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原告孟瑞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瑞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左忠志

审 判 员  李树君

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