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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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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诉被上诉人孙国顺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振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军义,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顺,男,汉族。 委托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许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振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军义,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男,汉族。系孙国顺儿子。

委托代理人许占超,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顾振营、赵军义,被上诉人孙国顺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许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正宏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