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2号 |
罪犯李小磊,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焦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92.90元(其中李小磊承担50%)。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3月6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6月2日减刑一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小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李小磊伙同他人于2007年6月28日22时许,在沁阳市柏乡镇抢劫出租车一辆、手机、现金等价值25300元,并将受害人用刀捅成轻伤。该犯犯罪时系主犯,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均未履行。 罪犯李小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二次,记功二次,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小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张 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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