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卫民初字第308号 |
原告贺某某,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被告经常赌博,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被告姚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偶尔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构成合法夫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原告贺某某请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会英 审 判 员 任国民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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