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民金初字第26号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娄文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跃,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北路,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民金初字第26号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娄文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跃,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北路,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6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

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三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赵继跃、李云峰,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诉称,2012年6月1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与赵某某、张某某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由赵某某向信用社借款4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10.53‰,逾期罚息按约定利率上浮50%。张某某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赵某某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5月31日,本金及下余利息至今未付。要求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每月631.8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500元,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某辩称,钱是张某某用了,赵某某没有钱。赵某某同意偿还2万元,下余本金和利息应由张某某偿还。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与赵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信用社向赵某某发放贷款4万元,用于购煤,期限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月利率10.53‰,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与张某某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对上述主合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止。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2年6月1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向赵某某发放了贷款4万元。赵某某支付利息至2013年5月31日,之后便不再支付本金及下余利息至今,引起诉讼。

另查明,2014年4月7日,甲方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与乙方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签订关于本案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代理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领取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2500元”。

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与赵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张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依法履行。借款合同到期后,赵某某未归还借款,张某某未履行保证责任属实,故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要求赵某某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要求的律师费2500元,根据其与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律师费尚未发生,故本次诉讼对此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

二、张某某对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某追偿。

三、驳回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联社负担50元,赵某某负担9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三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