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开民初字第902-1号 |
原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理人齐晓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五,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李振林,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秀岐,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立涛(别名李成飞),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春(别名张新春、张辛春),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秀岐、李立涛、张春委托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林、张秀岐、李立涛、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八百一十元,由原告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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