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5627号 |
原告熊绍涛,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喜旺,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春莲,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成伟,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亚勇,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爱霞,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小灿,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海,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雅玲,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伟,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绍涛诉被告周喜旺、郭春莲、杨成伟、周亚勇、孙爱霞、赵小灿、黄海、黄雅玲、曹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熊绍涛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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