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5665号 |
原告熊绍涛,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广善,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风珍,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进增,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俊增,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克成,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勇,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艳宁,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敏,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绍涛诉被告徐广善、徐凤珍、徐进增、徐俊增、马克成、韩勇、王艳宁、马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熊绍涛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