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500号 |
原告岳英,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福智,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涛,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英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屠琪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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