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开民初字第1815号 |
原告刘富强,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靖,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现平,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宝玉,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强与被告李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富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元,减半收取二万七千零六十一元,由原告刘富强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审 判 员 梁 珍 审 判 员 李建涛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卓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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