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335号 |
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王砦村。 法定代表人刘广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经贸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发亮,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路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九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万一千九百六十元,由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超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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