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3262号 |
原告杨学铭,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乐,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淦,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义伟,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铭与被告张义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学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学铭负担。
审 判 长 梁 珍 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 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荣 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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