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610号 |
原告张浩锋,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张青,女,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锋与被告张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张青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及传票传唤,原告仍拒不到庭补充相关送达及身份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浩锋负担。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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