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560号 |
原告张爱红,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葛伟群,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特别授权。 被告张青兰,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忠,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红与被告张青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万四千八百三十九元,减半收取一万七千四百一十九元五角,由原告张爱红负担。
审 判 长 梁 珍 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 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金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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