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3434号 |
原告郑万松,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圆物资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韩国庆,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苏淦生,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四组南二街420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民,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万松诉被告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万松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万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三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八千六百九十八元,由原告郑万松负担。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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