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开民初字第2822号 |
原告郑鹏宇,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红伟,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刚,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乔家门锦荣商贸城中区四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茹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文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恩光,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郑鹏宇与被告茹红伟、河南博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鹏宇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鹏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一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六百零七元五角,由原告郑鹏宇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代理审判员 孔 瑛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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