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051-1号 |
原告赵秀珍,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彬,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素花,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小亮,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珍诉被告马素花、马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秀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九千一百五十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秀珍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泉 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
二○一四年七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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