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2476号 |
原告张立,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闻敬。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宜勇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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