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5937号 |
原告熊绍涛,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松山,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香彩,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之学,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秀芳,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秀金,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绍涛诉被告安松山、孙香彩、曹之学、曹秀芳、刘秀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熊绍涛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鲁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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