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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案件繁简分流:程序简化 公正不减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李贵方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30
摘要:评案件繁简分流:程序简化 公正不减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是一个符合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科学举措,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程序繁杂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克服效率低下所产生的不公正问题。

  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公正,而公正的基础是客观真相。为了查明客观真相,就需要一系列的查证事实和证据的规范和方法,并需要有对各方当事人都平等适用的程序规则,因而才有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说。

  在我们的文化中,历来是比较偏重实体公正而较轻视程序公正的。这种现象近年来有很大改观,程序公正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立法界、司法界的重视,而司法改革的许多重要举措都是关于程序公正的。正如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一样,程序公正在追求和实现公正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副作用,诸如程序繁杂、耗费时间、占用大量人力、物力等。在司法领域,更突出的表现是司法效率低,实现公正慢,甚至有人说: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这个表达有些极端,但反映了程序过分拖沓、冗长所带来的坏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应该是一个符合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科学举措,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程序繁杂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克服效率低下所产生的不公正问题。

  一、全面判断,科学分流

  什么是 “简”案,什么是“繁”案,是个实践问题,需要有个标准。《意见》提出了三个层面的解决办法。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第二,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及时会商沟通,最后做出决定;第三,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还可根据情况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刑事案件,则要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而刑事速裁的核心要求之一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换句话说,也就是被告人同意“简”审。这些规定我认为是繁简分流的关键要素。一个案件究竟是“简审”还是“繁审”,除了法院规定、法院决定外,更重要的是要征求当事人意见。如果当事人坚决反对“简审”,则不能“简审”。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所谓繁简分流的“简”,主要是简化一些程序性事项,从而加快进度、节省时间、节约人力。《意见》提出和倡导了以下“简”的办法和举措。

  (一)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

  推广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包括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意见》尤其提出了“推广适用电子支付令”。支付令本身就简化了审理程序,而采用电子方式,则更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等案件,在审理中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有些案件也可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同步进行。

  (二)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

  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卷无纸化流转。同时,在审理程序上,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直接进入判决程序。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而是根据案件具体需要开展审理。

  (三)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意见》提出了两方面的内容:1.对已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这里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询问当事人;2.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四)完善审理方式

  1.示范诉讼。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然后通过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从而以个案示范带动批量案件处理。

  2.集中审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探索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3.专业化审判。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专业特长,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在分别不同性质、类型案件简化程序的基础上,也提出了若干对各类案件均有实际作用,又能确实提高办案效率的程序性举措,主要包括如下各项:

  1.完善送达程序和送达方式。《意见》提出了当事人诉前约定送达地址,起诉或答辩时确认送达地址等。更重要的是,《意见》提出了两个新的送达措施:一是电子方式送达;二是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2.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对于庭前会议,《意见》提出了以下工作内容:(1)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2)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3)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简化庭审中的举证、质证;(4)归纳事实、证据方面的争议焦点。这里强调的是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这里还是有一个关键要求:当事人同意。

  4.改革庭审记录方式。主要内容是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逐渐用录音录像替代法庭书记员记录或用庭审语音识别技术同步转化为文字处理并生成法庭笔录。

  5.简化裁判文书。《意见》提出了几方面的要求:(1)一些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2)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3)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当然,如果是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则不需要再签署纸质法庭笔录,直接通过录音录像留下记录即可。

  6.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法院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程序简化,公正不减

  简化的直接动因和效果当然是提高效率,但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其根本和终极目标仍然是公正。只有实现公正的效率才是可取的,舍弃公正或追求不公正的效率是没有价值的。《意见》在这方面也努力坚守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举措。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

  纵观《意见》全文,无论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在涉及程序简化时,都设定了征求当事人意见这样一个前提。在上述分析中分别有论述和强调。对于这一主导思想,笔者非常赞同。法院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不能离开当事人的要求和意见追求效率。如果当事人要求详细审理,而法院却自行主张简化审理,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会是不好的,也不可能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二)正确查明案件事实

  《意见》所提出简化程序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要么是当事人各方对事实无争议,要么是法官已经查明事实。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无论任何类型的案件,对法官审案的基本要求都应该是查明事实、证据,尤其一审案件,更应查明事实。

  (三)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当庭宣判是促进法官独立裁断并承担责任的重要措施之一。《意见》提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笔者赞同这样的安排和步骤,尤其最后一项“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应加大步伐。

  (四)努力促进诚实诉讼

  加大力度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在当事人之间再分配的杠杆作用,这将有助于净化诉讼环境。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花样翻新,不断增加,确实必须有效遏制。笔者以为,除了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还应强化法官立案、审案的责任,防止和避免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成功。

  (五)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相比“繁”的案件,“简”的案件可能甚至更需要律师的服务,因为越是“简”的案件,越要简化程序,就越需要当事人充分理解简化程序的内容和后果,充分理解对事实的陈述和确认,充分理解自身权利的行使与放弃。上面所提到的各种征询当事人意见的事项,往往都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才能做出最符合本意、最大化自身权利的决断。《意见》专门规定了充分发挥律师作用这一条,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希望该条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

责任编辑:李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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