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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3)有利于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一般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处理,而长期

  (3)有利于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一般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处理,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却一直表现出适用上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从实体结果看,坦白从宽政策在量刑中仅仅是酌定情节,对于坦白从宽者并非必须从轻、减轻处罚;从审判程序看,被告人坦白只是一种单方行为,被告人不可以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也不能因此获得程序上的简化;从效果看,在一些罪犯中,甚至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广泛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以歪曲的形态反映了一种司法的悖论,国家法律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以重刑;法律禁止奸滑不供,但那种无视法律钻法律空子的犯罪人却可能因案件证据不足而逃脱法网。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坦白从宽成为骗供的同义语。《意见》第9条的规定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基本刑事政策衍化为法律,并在程序机制的保障下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充分发挥此政策的优势,有效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悔悟,实现刑罚对罪犯的矫正目的。

  (4)有利于通过发挥控辩双方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防止司法权过度集中化。近年来推行的不少司法改革措施使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逐渐增大,这当然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我国没有陪审团对法官审判权的合理分割与制约,在一些法官现有素质不能适应公正司法要求的情况下容易演化成为权力的滥用。量刑过程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逻辑等多种因素的法律操作过程,在规定幅度内自由审酌的量刑权力是法官的职权,但是过大的裁量幅度则既给法官的具体操作带来困难,也容易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简化审改革赋予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被告人通过放弃部分诉讼权益,参与到量刑问题的决定过程中来,并获得明文规定的从轻处罚结果。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通过公开的程序渠道反映出来,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

  2、《意见》第9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