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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从《意见》在本市试行至今三年多来的基本情况看,通过简化审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适用范围较广。据统计,本市各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涉及了盗窃、抢劫、毒品犯

  从《意见》在本市试行至今三年多来的基本情况看,通过简化审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适用范围较广。据统计,本市各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涉及了盗窃、抢劫、毒品犯罪、故意伤害、贪污贿赂、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绑架、敲诈勒索等多个罪名。二是审判效率明显提高。简化审的适用使得庭审时间大大缩短,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从2002年的89天缩短到38.5天,缩短了56.8%。三是审判质量比较稳定,由于被告人对指控基本认同,所以上诉率很低,无抗诉案件,二审也基本维持,案件质量明显高于同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四是从量刑情况看,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量刑大多集中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以本市闸北区法院为例:该院2002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共58人,占被告人人数的63.74%,2003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共129人,占被告人人数的75%。该院2003年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由2002年的10.99%提高到36.05%,从而充分体现了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

  不足之处在于尽管两年多来,呼和浩特市各法院适用简化审的案件数逐年提高,但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意见》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刑事案件适用简化审的比率总体上偏低。究其原因,诚如上文所言,“依据人性之趋利避害本能,迅速得到量刑上的优惠恐怕是大多数被告人愿意认罪的最直接诱因”,笔者对本市审理的部分简化审案件量刑情况进行了排摸,相当一部分认罪案件的量刑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同类案件没有拉开差距。实践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这项规定未落到实处,部分被告人牺牲部分诉讼权利却得不到对应的利益,是影响简化审广泛适用的重要原因。主要问题体现在:一是《意见》第9条作为酌定情节适用标准模糊,执法的随意性大。有些法官对“从轻”幅度把握不准,出现量刑过轻或过重的倾向,影响了简化审案件的审理质量。有些法官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从轻幅度过大,甚至比同样罪行的自首量刑更轻,由于刑期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检察机关也不便提出抗诉。这样,客观上造成了坦白比自首更能受到刑罚优待的情况,显然与我国的自首制度和刑事政策相悖。二是有些法官对自愿认罪的条件存在误解,当被告人对某些事实和情节提出辩解时,他们就会认为被告人不符合自愿认罪的条件,案件不应按照简化审方式审理,也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为了得到从轻处罚,往往不得不放弃自我辩护权,从而影响了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三是还有的被告人对有罪答辩后得到从宽处理的期望过高,而判决后又感到失望,再提起上诉,到二审期间才展开诉讼对抗,这就使得一审通过简化审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未能得到真正实现。如我市某区法院判处的戴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由于被告人认罪,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该案。被告人系聋哑人,又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在原来从轻或减轻基础上再予从轻判处,提出上诉。像这样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案件应当如何体现量刑上的优惠,实践中也缺乏统一意见。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