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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返还若干实务问题研究(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笔者认为,刑诉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均要达到“确实、充分”,可以看出,刑诉的证明标准主要针对的定罪量刑而设定。从证明标准的高低来看,刑诉的

  笔者认为,刑诉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均要达到“确实、充分”,可以看出,刑诉的证明标准主要针对的定罪量刑而设定。从证明标准的高低来看,刑诉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明显大于民诉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内在逻辑是刑诉主要针对的是限制公民人身权的诉讼程序,民诉主要针对公民财产权的适用程序,基于人身权具有不可替代性,立法上规定上述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其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返还提出异议的,本质上是涉案财物的权属有异议,是对其主张物权或者债权上的某种权利。故法院审查的实体依据只能是物权法、合同法等,此种情况下与之相适应的只能是民诉法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四、涉案财物返还的执行

  为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可以看出该《规定》明确法院执行机关针对刑事裁判部分的执行包括以下事项:财产刑的执行、退赔程序、处置赃款赃物、没收、其他事项。但对于涉案财物的返还是否由法院执行却未予明确。

  笔者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针对随案移送至法院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返还仍应参照上述《规定》予以执行。一是从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角度来看,刑事涉案财物的返还从本质上来说,是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属于执行权的范畴。若由刑事审判部门予以返还,不利于发挥权力的制约功能,为滋生司法腐败提供空间。二是由刑事审判部门执行财物返还缺乏法律依据。虽然上述《规定》,未明确肯定刑事涉案财物的返还应予适用,但亦未明确否定。同时上述规定具有兜底条款“(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将刑事涉案财物返还纳入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并未超出文意解释。三是由执行机关负责执行涉案财物的返还具有相应的救济程序。该《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可以看出,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返还在现行的司法解释中仍有救济途径,反观若由刑事审判部门负责财物返还,由于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才对涉案财物返还的,在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不利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