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8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英纳轴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南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红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红升,男,汉族。 洛阳英纳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洛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洛阳南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石红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2014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洛阳英纳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洛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