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51-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已歇业,暂无还款能力,申请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申请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