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洛阳九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元,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仙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洛阳九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申请人以承兑汇票已找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以承兑汇票已找回为由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洛阳九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洛阳九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沛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