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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绿空气粉煤灰研究开发中心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绿空气粉煤灰研究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文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洛阳绿空气粉煤灰研究开发中心依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绿空气粉煤灰研究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文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洛阳绿空气粉煤灰研究开发中心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66号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湹河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66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湹河区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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