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绿空气粉煤灰研究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文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洛阳绿空气粉煤灰研究开发中心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66号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湹河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66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湹河区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