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66-1号 申请执行人:范会亮,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毕明岗,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市民,住汝州市。 案由:财产损害纠纷 申请执行人范会亮申请执行毕明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毕明岗之妻毕素兰在汝州农商银行焦村支行的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志军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郭亚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