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范会亮与毕明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66-1号 申请执行人:范会亮,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毕明岗,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市民,住汝州市。 案由:财产损害纠纷 申请执行人范会亮申请执行毕明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66-1号
申请执行人:范会亮,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毕明岗,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市民,住汝州市。
案由:财产损害纠纷
申请执行人范会亮申请执行毕明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毕明岗之妻毕素兰在汝州农商银行焦村支行的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志军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郭亚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