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董淑萍与孙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异字第351号 案外人詹媛媛,女,1983年9月16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申请执行人董淑萍,女,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晓阳,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东良,男,1980年10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异字第351号
案外人詹媛媛,女,1983年9月16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申请执行人董淑萍,女,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晓阳,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东良,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本院在执行董淑萍申请执行孙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詹媛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詹媛媛称:我与孙东良虽结有婚姻关系,但在2013年7月15日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关系,并签有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没有任何共同债务,孙东良与其母亲所借董淑萍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已约定其自行承担,我不应偿还,法院以我的是孙东良之妻的名义将我的款冻结是错误的。故我要求法院撤销(2014)汝执字第22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我的账号冻结。
本院查明:案外人詹媛媛与被执行人孙东良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协议离婚,2012年8月,孙东良与其母亲李珍向申请执行人董淑萍借款20万元,离婚时,协议中言明该借款与詹媛媛无关,由孙东良和其母亲李珍共同偿还。
本院认为:案外人詹媛媛与被执行人孙东良于2013年7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的该笔借款发生在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该笔借款由被执行人孙东良自行承担,但该约定是其双方的自行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该笔债务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詹媛媛所提出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郭天立
审判员  于延鹏
审判员  牛振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闵向博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