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刑初字第306-1号 被告人苗胜伟、苗某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2014)汝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九、十、十一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止)”。 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4)汝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刘兵伟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