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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良与申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394号 杨海良诉申光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申光明在你行的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俊杰 审判员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394号

杨海良诉申光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申光明在你行的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俊杰

审判员 :郝秋江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振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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