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法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晏某某。 被执行人常某某。 被执行人秦某某,系常某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晏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文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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