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寿某某,系任某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寿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任某某、寿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所应承担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