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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任某某、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寿某某,系任某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寿某某,系任某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寿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任某某、寿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所应承担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同山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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