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涛。 被执行人王金林。 申请执行人王月涛与被执行人王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金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月涛各项经济损失28207.78元;二、被告王金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月涛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金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