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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涛与王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涛。 被执行人王金林。 申请执行人王月涛与被执行人王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金林于判决生效后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涛。
被执行人王金林。
申请执行人王月涛与被执行人王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金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月涛各项经济损失28207.78元;二、被告王金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月涛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金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文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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