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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傲直诉郭贺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344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344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2006年生育长女李某甲,2010年生育次女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11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对家庭不管不问,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次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4514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4月22日生育长女取名李某甲,2010年生育次女取名李某乙,目前均跟着原告生活。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自此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村委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且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至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长女及次女目前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目前的抚养状况为宜。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不违返法律规定,故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婚生长女李某甲及婚生次女李某乙均由原告李某某抚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志宏
审 判 员  刘艾薇
人民陪审员  付学思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 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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