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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杠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269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铁杠,又名赵大伟,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1991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1月4日因犯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269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铁杠,又名赵大伟,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1991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1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2014年4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铁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铁杠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14时左右,在周口市荷花市场荷花仙子北侧约50米处路西,距路边约四五米左右的卖鞋的小摊处,被告人赵铁杠将在此准备购买鞋子的被害人方X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粉红色联想牌手机盗走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荷花市场警务室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赵铁杠身上查获被盗手机一部,后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联想手机价值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铁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方X陈述、证人黄X证言、书证:方X提供的购买手机的凭证及手机照片三张、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领条一份、抓获经过一份、河南省周口监狱犯罪档案资料等,同时还有物证:镊子一把、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联想手机价格鉴定书及刑事判决书一份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铁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铁杠曾因多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将根据被告人赵铁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铁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平安
审判员  董晓华
审判员  朱景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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