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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梅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梅,女,1956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梅,女,1956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伟,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梅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梅及其辩护人张子勇、任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玉梅谎称自己叫张玉兰,冒充周口市某工商银行主任的身份,以办理假国债凭证的手段在周口市锦江之星大酒店骗取被害人孙X人民币90000元。
2、2013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张玉梅谎称自己叫王花枝,冒充周口市某工商银行支行的主任,以办理假国债凭证的手段分二次骗取受害人倪X人民币80000元。
3、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张玉梅冒充周口市七一路工商银行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以办理假国债凭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杜X人民币50000元。8月14日其再次和杜X联系索要办理国债凭证的好处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玉梅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对本案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赃款已退,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左右;扣押的手机、首饰予以返还。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玉梅谎称自己叫张玉兰,冒充周口市某工商银行主任的身份,以办理假国债凭证的手段在周口市锦江之星大酒店骗取被害人孙X人民币90000元。
2、2013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张玉梅谎称自己叫王花枝,冒充周口市某工商银行支行的主任,以办理假国债凭证的手段分二次骗取受害人倪X人民币80000元。
3、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张玉梅冒充周口市七一路工商银行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以办理假国债凭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杜X人民币50000元。8月14日其再次和杜X联系索要办理国债凭证的好处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上述三起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张玉梅及其亲属全部退赃、退赔,已取得被害人杜X、倪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梅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X、倪X、杜X的陈述,证人潘X、许X、张X、赵X、武X、申X、王X、李X、郭X的证言,书证:户籍注销证明、银行取款单据、收条、银行卡明细清单、国债凭证操作说明、协议书、汇款明细、个人开户申请表、假国债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查询存款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交款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玉梅当庭自愿认罪,骗取财物已全部退赔,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危害后果,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玉梅用于犯罪活动而使用的通讯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串号355369051953685),张玉兰、王风芝身份证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平安
审 判 员  朱景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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