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陈俊鹏,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南关街。身份证号:412721196702080339。 委托代理人许全智,男,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韭园镇南良许行政村南良许村。 被告姜文礼,男,汉族,住扶沟县韭园镇李献岗行政村太康营村。 原告陈俊鹏与被告姜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俊鹏委托代理人许全智到庭参加诉讼,姜文礼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俊鹏诉称,本人一直从事饲料销售业务,姜文礼是养殖专业户,我们之间有多年的购销往来,2009年7月份,姜文礼在我处购了12000元的饲料,称资金紧张,暂时不能付款,给我打了一张欠条,然而,我每次去要,他都称没钱,重新打一张欠条了事,该款至今未付,故要求姜文礼尽快偿还欠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 姜文礼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陈俊鹏经营饲料销售业务,姜文礼于2009年从陈俊鹏处购买部分饲料,价款是12000元,当时未付款,后经陈俊鹏数次催要,该款一直未付,2013年12月8日,陈俊鹏催要该款时,姜文礼向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饲料款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姜文礼在陈俊鹏处购买饲料,价款是12000元,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陈俊鹏按合同约定将饲料交付给姜文礼,然而姜文礼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并拖欠至今未付,故姜文礼应承担违约责任,陈俊鹏要求姜文礼偿还欠款12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故陈俊鹏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文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俊鹏货款12000元。 驳回原告陈俊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姜文礼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强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