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曹艳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刑初字第5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4)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刑初字第5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4)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某成为好友,后隐瞒真实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以谈恋爱的名义与刘某某交往,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在交往期间,编造各种理由分三次骗取刘某某共计11500元(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曹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已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华英
审 判 员  王延平
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璐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展展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