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军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刑初字第4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涛,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涛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刑初字第4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涛,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涛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逗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军涛在巩义市回郭镇第三高中附近,手持一根铁质水管朝被害人杨某某头部击打后,将杨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左右、身份证、化妆品等。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头部创口累计长4.5cm,已构成轻微伤。
2.2014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军涛在巩义市回郭镇政通桥附近,用左手捂住被害人邵某某的嘴部,右手持刀相威胁,将邵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
3.2014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军涛在巩义市回郭镇政通桥附近,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相威胁,将曹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中兴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中兴牌ZTEU880F1型手机一部,价值36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军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军涛在巩义市回郭镇第三高中附近,手持一根铁质水管朝被害人杨某某头部击打后,将杨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左右、身份证、化妆品等。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头部创口累计长4.5cm,已构成轻微伤。
2.2014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军涛在巩义市回郭镇政通桥附近,用左手捂住被害人邵某某的嘴部,右手持刀相威胁,将邵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余元、邵某某居民身份证一个、邮政储蓄卡一个、农业银行储蓄卡一个、建设银行储蓄卡一个、名仁时代会员卡一个等。案发后,被抢手提包、居民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名仁时代会员卡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邵某某。
3.2014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军涛在巩义市回郭镇政通桥附近,持刀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威胁,并将曹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中兴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小九名装会员卡等。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中兴牌ZTEU880F1型手机一部,价值364元。案发后,被抢中兴手机、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小九名装会员卡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邵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邵某某、曹某某的陈述,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巩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军涛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军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赃款赃物依法追回后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白跃军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会晓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曹艳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