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1469号 原告濮阳市鑫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于经二路交叉口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马想琴,职务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06382881-7。 委托代理人龙卫东、于滨,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四只,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任瑞庆,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濮阳市鑫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澳运输公司)与被告王四只、任瑞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新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5日5时1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高红涛驾驶豫J81233半挂营运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301国道安阳县白壁镇杜固村路段时将被告王四只停在路边的豫EZ8515号货车撞翻,王四只货车撞翻后碰到被告任瑞庆的门前台阶。报警后,交警队指令裴风国轿车修理厂前去施救抢险、拖事故车辆。王四只以没有赔偿其损失为由不让施救车辆拖车,经派出所、事故处理大队协调没有结果,致使车辆被王四只强行扣押至今。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豫J81233重型半挂牵引车;判令被告王四只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四只辩称,被告没有扣押原告的车辆,是原告的车辆撞坏后不能开;原告没有营运证,不应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将被告的车辆撞坏,应赔偿被告损失。 被告任瑞庆辩称,被告没有扣押原告的车辆,原告将被告的门台撞坏,也没有人和被告调解,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5时10分许原告司机驾驶豫J81233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1国道安阳县白壁镇杜固村路段时将被告王四只停在路边的豫EZ8515号货车撞翻,王四只货车被撞翻后碰到被告任瑞庆的门前台阶。原告报警后,白壁派出所出了现场,拍了照片,建议由交警队处理。安阳县交警队指令裴风国轿车修理厂前去抢险,王四只让原告赔偿其损失后开车,因原、被告对赔偿损失进行协商解决,修理厂没有拖车。后原、被告对赔偿损失没有协商解决,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原告放弃对停运损失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将二被告的车辆和门台撞坏,应赔偿由此给二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目前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强行扣押其车辆至今,诉讼中,原告也放弃对停运损失进行鉴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原告开走车辆,二被告不得阻拦;原告给二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四只、任瑞庆不得阻挡原告濮阳市鑫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走自己的豫J81233半挂营运车辆。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耿新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