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怀明、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陈超刚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明,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俊法,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桂玲,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刚,男,汉族。 上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明,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俊法,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桂玲,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刚,男,汉族。

上诉人李怀明、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陈超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怀明应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4元已予以免交。上诉人赵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  郭晓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