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电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孙冰,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克强,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连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建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电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习建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瀍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电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赵克强,上诉人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习建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瀍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军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