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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与高振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109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7月1日生,回族,住淮阳县。 被告高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109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7月1日生,回族,住淮阳县。
被告高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庆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云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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