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874-3号 申请执行人孙惠霞,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文,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4年7月23日10时至7月2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文所有的位于城关镇滑州路金牛国际城一期8号楼2单元3楼西户住宅商品房(房产证号:滑房权证新字第10012798号)。2014年7月24日10时买受人马瑞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010024414)以34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另,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2)滑法执字第87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城关镇滑州路金牛国际城一期8号楼2单元3楼西户的住宅商品房(证号:滑房权证新字第10012798号)的查封。 二、位于城关镇滑州路金牛国际城一期8号楼2单元3楼西户的住宅商品房(证号:滑房权证新字第1001279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马瑞民所有。该处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瑞民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马瑞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