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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义骞与李见荣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魏义骞,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见荣,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际京,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魏义骞,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见荣,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际京,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焦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见荣、黄际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见荣、黄际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见荣、黄际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见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4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杜建清

审判员 索中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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