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魏义骞,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见荣,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际京,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焦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见荣、黄际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见荣、黄际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见荣、黄际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见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4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杜建清 审判员 索中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