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634号 申请执行人刘振彦,男,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齐振杰,女,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艳丽,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2009年9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2012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军委,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滑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军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3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军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军委有车牌号为豫E2900Z号的高尔夫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赵军委停放在滑县交警大队的高尔夫轿车(车牌号为:豫E2900Z)一辆扣押至滑县人民法院。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苗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