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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彦等五人与赵军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634号 申请执行人刘振彦,男,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齐振杰,女,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艳丽,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2009年9月21日生,汉族。 申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634号

申请执行人刘振彦,男,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齐振杰,女,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艳丽,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2009年9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2012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军委,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滑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军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3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军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军委有车牌号为豫E2900Z号的高尔夫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赵军委停放在滑县交警大队的高尔夫轿车(车牌号为:豫E2900Z)一辆扣押至滑县人民法院。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苗 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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