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瑞,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书翔,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官平,男,汉族。 上诉人周小瑞因与被上诉人路官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周小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 代理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