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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林业局与王用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柴成纪,局长。 住所地封丘县林场封曹路天然渠桥东向南300米。 委托代理人朱岐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礼,男。 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柴成纪,局长。
住所地封丘县林场封曹路天然渠桥东向南300米。
委托代理人朱岐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礼,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用合(又名王用何),男。
委托代理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封丘县林业局因与被上诉人王用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封丘县林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路长平
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李 芳
责任编辑:海舟